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周倩发布时间:2017-10-11浏览次数:291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

学位〔20159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精神,不断完善我国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建立适应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有机衔接,更好地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特制定《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现将三个培养方案印发给你们,同时废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936号)中的相关内容。

  请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按照通知精神,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加强师资队伍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附件:1.《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2.《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3.《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5529

附件1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精神,不断完善我国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建立适应临床医学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促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衔接,更好地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特制定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第一条 培养目标与要求

  一、培养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和专业素质的临床医师。

  二、掌握坚实的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临床分析和实践能力,以及良好的表达能力与医患沟通能力。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常见多发病诊治工作。

  三、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并有一定的临床研究能力和临床教学能力。

  四、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第二条 招生对象与入学方式

  一、招生对象。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对于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入学方式。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并达到规定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专业基础知识。

  第三条 学习年限与培养原则

  一、学习年限。学习年限为3年。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培养要求者可以延期学习年限,具体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自行规定。

  二、培养原则。培养采用理论学习、临床轮转与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以临床轮转为主。培养过程应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进行,同时重视学位课程学习、以及临床研究能力和教学能力的全面培养。

  第四条 课程学习与考核

  一、课程设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应根据硕士生必须具备的知识结构开设课程,学位课程应满足学位授予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要求。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内容应涵盖人文素养、临床科研方法、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等类别课程,例如: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医学文献检索、医学统计学、临床流行病学、循证医学、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医学法律法规等。

  二、课程学分。学位课程要求总学分应不少于16学分。政治理论课3学分,外语2学分。

  三、课程教学。可采取集中授课、网络教学、专题讲座等方式相结合。考核可采取笔试、读书报告等多种方式。

  学位课程可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理论和临床专业理论学习相结合,由学位授予单位和培训基地共同开展教学。

  在临床轮转期间,每月安排不少于两个半天的集中学习,以讲座、教学研讨会、案例分析等方式,学习各相关学科的新进展、新知识。

  第五条 临床能力训练和考核

  一、临床能力训练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应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

  二、临床轮转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448号)进行,实际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3个月,达到各专业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

  三、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硕士生是否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思维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进行,学位授予单位应认定其临床能力考核结果。

  第六条 科研与教学培训

  一、硕士生应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病例观察、医学统计、循证医学等科学研究方法。能够熟练地搜集和处理资料,在临床实践中发现问题,科学分析和总结,研究解决问题,探索有价值的临床现象和规律。

  二、硕士生应参加教学查房、病例讨论会、专题讲座、小讲课等教学工作;能够参与见习/实习医生和低年资住院医师的临床带教工作。

  第七条 学位论文与答辩

  一、选题要求。选题应从临床实际出发,紧密结合临床需求,体现临床医学特点,具有科学性与实用性,鼓励与专业最新进展密切相关的自主选题。

  二、学位论文形式。学位论文可以是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

  三、学位论文要求。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论文作者必须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和科研诚信原则。学位论文必须由研究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学位论文需注明作者在其中的贡献度和具体研究内容。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资料和数据具有可溯源性。对涉及国家机密和尚不能公开的研究结果,以及临床研究报告论文中涉及研究对象隐私和权益等问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学位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学位论文答辩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第八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一、申请条件

1.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2.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3.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二、学位授予

  硕士生达到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条件后,向所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九条 分流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制订相关政策,对不适宜继续按照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合理分流。

  一、第二学年内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根据学生意愿,可安排其转入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渠道,但应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通过学位课程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三、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考核,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回原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条 组织管理

  硕士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接受学位授予单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管理,由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统筹负责。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包括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和临床能力训练指导医师,分别负责学位论文指导和临床带教工作。各轮转科室需成立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方案适用于攻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方案,从招生录取、培养方案、学位授予等方面制订具体规定。

  三、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阅相关配套文件。


附件2

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精神,不断完善我国口腔医学人才培养体系,积极推进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建立适应口腔医学临床工作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更好地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特制定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第一条 培养目标

  一、培养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和专业素质口腔临床医师。

  二、掌握口腔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所在学科的各种疾病的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具备较强口腔临床实践能力,具备良好医患沟通能力,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常见多发病诊治工作。

  三、掌握从事口腔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了解所在学科的科研方向、发展趋势、研究前沿和临床热点,并有一定的口腔医学临床研究能力和临床教学能力。

四、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第二条 招生对象及入学考试

  一、招生对象。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已经获得口腔相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入学考试。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并达到规定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专业基础知识。

  第三条 学习年限与培养原则

  一、学习年限。学习年限为3年。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培养要求者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具体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自行规定。

  二、培养原则。培养采用理论学习、临床轮转与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以临床轮转为主。培养过程应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进行,同时重视学位课程学习、以及临床研究能力和教学能力的全面培养。

  第四条 课程学习与考核

  一、课程设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硕士生必须具备的知识结构开设课程,课程应满足学位授予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要求。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内容应涵盖人文素养、临床科研方法、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等类别课程,例如: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医学文献检索、医学统计学、临床流行病学、循证医学、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医学法律法规等。

  二、课程学分。学位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应不少于16学分,其中政治理论课3学分,外语2学分。

  三、课程教学。可采取集中授课、网络教学、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考核可采取笔试、读书报告等多种方式。

  学位课程可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理论和临床专业理论学习相结合,由学位授予单位和培训基地共同开展教学。

  第五条 临床能力训练和考核

  一、临床能力训练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应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

  二、临床轮转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448号)进行,实际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3个月,达到相应专业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完成规定的专业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技能培训。

  三、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硕士生是否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思维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进行,学位授予单位应认定其临床能力考核结果。

  第六条 科研与教学培训

  一、硕士生应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病例观察、医学统计、循证医学等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掌握运用资料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探索有价值的临床现象和规律。

  二、硕士生应参加教学查房、病例讨论会、专题讲座、小讲课等教学工作;能够参与见习/实习医生和低年资住院医师的临床带教工作。

  第七条 学位论文与答辩

  一、选题要求。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口腔临床工作实际,具有科学性与实用性,选题范围需与专业领域一致,鼓励与专业最新进展密切相关的自主选题。

  二、学位论文形式。学位论文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

  三、学位论文要求。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表明硕士生已经具备运用口腔临床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应符合学术道德规范和科研诚信原则。凡临床研究报告论文中涉及研究对象隐私和权益等问题,应予以保密或征得对方知情同意后方可公开,对涉及国家机密和尚不能公开的研究结果,须遵守国家法律。

  四、学位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学位论文答辩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组织论文答辩。

  第八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一、学位申请条件:

1. 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2.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3. 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 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二、学位授予

  硕士生达到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条件后,向所在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九条 分流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制订相关政策,对不适宜继续按照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合理分流。

  一、第二学年内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根据学生意愿,可安排其转入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渠道,但应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通过学位课程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三、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考核,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回原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条 组织管理

  硕士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接受学位授予单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管理。由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统筹负责。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包括学术指导教师和临床能力训练指导医师。学术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对硕士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各轮转科室需成立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硕士生的临床能力训练。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方案适用于攻读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方案,从招生录取、培养方案、学位授予等方面制订具体规定。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阅相关配套文件。


附件3

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精神,不断完善我国中医学人才培养体系,积极推进中医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建立适应中医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促进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衔接,更好地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特制定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第一条培养目标与要求

  一、培养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和专业素质的中医临床医师。

  二、掌握坚实的中医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基本的现代诊疗技术,具备较强临床分析和实践能力,以及良好的表达能力和医患沟通能力,能独立、规范承担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常见疾病诊治工作。

  三、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强传承学习、临床研究能力,并有一定的临床教学能力。

  四、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第二条招生对象与入学方式

  一、招生对象。为符合中医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的专业要求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入学方式。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并达到规定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专业基础知识。

  第三条学习年限与培养原则

  一、学习年限。中医硕士生学制3年。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培养要求者可以延期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和申请学位年限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自行规定。

  二、培养原则。培养采用理论学习、临床轮转与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以临床轮转为主。培养过程应涵盖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本内容与要求,重视学位课程学习、以及临床研究能力和教学能力的全面培养,同时注重祖国医学传统经典传承。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或指导教师组负责制,积极吸纳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教师参与研究生教学培养。

  第四条课程学习与考核

  一、课程学分。学位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应不少于20学分。其中,政治理论课3学分;外语2学分。

  二、课程设置。应根据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生必须具备的知识结构开设课程,课程应满足学位授予以及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要求。课程类别:公共必修课(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课程内容应包括:中医辩证思维、临床实践课、临床科研方法、中医临床进展、经典医籍,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人文素养与职业道德、医学伦理、法律法规、人际沟通等。

  三、课程教学。可采取集中授课、网络教学、专题讲座、案例研讨等方式进行。重视名老中医药专家经验总结与传承,激发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临床与科研相结合。

  学位课程可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专业理论学习科目相结合,由学位授予单位和培训基地共同组织实施教学。

  在临床轮转期间,每月安排不少于两个半天的集中学习,以讲座、教学研讨会、案例分析等方式,学习各相关学科的新进展、新知识。

  四、课程考核。主要考核中医硕士生是否掌握本专业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考核可采取笔试、学术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共必修课(政治、外语)由学位授予单位统一组织授课并考试。专业课、专业基础课考核由学位授予单位和培训基地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临床能力训练和考核

  一、临床能力训练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应在中医药管理部门公布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

  二、临床能力训练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进行。在临床培训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参加培训基地的专业领域相关科室的临床诊疗工作,接受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同时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临床轮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4个月,第二阶段为9个月。

  第一阶段为通科能力训练。在中医各专科轮转培训,培养中医临床工作能力,掌握相关的西医基本技能。主要轮训科室为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科、推拿科、中医康复科、中医骨伤科、中医耳鼻喉科、中医眼科等。辅助科室主要以诊断方法训练为主,中药房以辨识各类中药饮片及了解品种调剂为主。

  第二阶段为专科能力训练。在所学专业进行定向专业培训,以强化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为主,提高中医专科疾病的诊疗能力,掌握中医专科诊疗规范、临床操作技术、中医专科特色疗法、相关学科西医的基本技能,熟悉相关辅助科室的检查检验内容和诊断方法。硕士生根据专业选择在相应的专业领域病房、门诊以及密切相关科室轮训。并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

  三、跟师学习。根据临床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各培训基地均应将师承培养方式融入到培训之中,跟师学习根据指导教师的临诊时间可与临床轮转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同步进行,每周半天,每年不少于30次。培训期间,可采用临诊抄方等多种形式学习指导教师学术思想、诊疗思路或临证经验。

  四、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硕士生是否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思维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临床能力考核由培训基地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进行,对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学位授予单位认定其临床能力考核合格。

  第六条科研与教学训练

  硕士生在读期间应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病例观察、医学统计、循证医学等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培养临床科研思维和分析运用能力。参加中医学生的见习、实习等教学工作,包括参与临床带教、教学查房和小讲课等;参加院内专题讲座及病例讨论会。

  第七条学位论文与答辩

  一、选题要求

  选题应从临床实际出发,紧密结合临床需求,具有科学性与实用性,鼓励与专业最新进展密切相关的自主选题。

  二、学位论文形式和规范要求

1.学位论文形式。学位论文必须体现中医学特点,反映研究生运用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临证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临床应用基础研究、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能够展示对临床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

2.学位论文要求。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论文作者必须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和科研诚信原则。学位论文必须由研究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学位论文需注明作者在其中的贡献度和具体研究内容。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资料和数据具有可溯源性。对涉及国家机密和尚不能公开的研究结果,以及临床研究报告论文中涉及研究对象隐私和权益等问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学位论文答辩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组织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准予毕业和建议授予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八条学位申请与授予

  一、申请条件

1.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2.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3.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二、学位授予

  硕士生达到了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后,向所在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中医硕士专业学位,颁发中医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第九条分流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制订相关政策,对不适宜继续按照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合理分流。

  一、第二学年内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根据学生意愿,允许其申请转入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渠道,但应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通过学位课程考核、医师资格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三、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考核,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回原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条组织管理

  硕士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和住院医师双重身份,接受学位授予单位、培训基地管理,由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统筹负责。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包括学术指导教师和临床能力训练指导医师。学术指导教师主要负责指导硕士生学位论文工作;各轮转科室需成立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方案适用于攻读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对一些具有中医临床特色的经典桥梁学科如伤寒、金匮、温病、中医诊断、方剂学等,培养目标为临床专业学位型者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医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201445号)精神,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方案,从招生录取、培养方案、学位授予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

  四、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阅相关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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