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华留学生攻读临床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的意见(转载教育部文件)

发布者:张玲玲发布时间:2018-11-09浏览次数:2041

http://www.moe.gov.cn/s78/A22/A22_gggs/A22_sjhj/201702/t20170209_295926.html(教育部网页链接)

  

(转载)  

关于来华留学生攻读临床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的意见

学位〔201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学位〔1991〕14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以及《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为做好来华留学生攻读临床医学类(含临床医学、口腔、中医,下同)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对象为获临床医学类学士学位且汉语水平考试(HSK)达到四级及以上水平人员。

  二、学制3年,采用理论学习、临床轮转与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以临床轮转为主。临床轮转在培养单位附属医院完成,参照我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进行,同时重视学位课程学习、临床研究能力和教学能力的全面培养。在临床轮转过程中,留学生为研究生身份,不具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身份。论文撰写和答辩应使用汉语进行。

  三、不将获得我国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请学位的前置条件。向完成学业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留学生颁发硕士学历和学位证书。

  四、自2017年起,新录取的来华留学生攻读临床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本《意见》执行;留学生在华期间参加我国执业医师考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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