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做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二、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1、推荐对象:南京医科大学符合条件的团员青年
2、“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①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②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带头完成学习、工作任务,遵守团的纪律;③入党动机端正,思想上进,递交入党申请书满三个月,被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学习,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④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⑤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良好以上,当年无不及格,体育成绩达标。青年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
3、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①获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②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③在各级(全国、全省、全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④省、市、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⑤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4、凡在校期间曾受过校内行政处分或团内纪律处分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优”。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各类纪律处分,取消“推优”资格。
三、推荐程序
1、召开团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基本条件的团员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参会的人数必须占所在团支部总人数的80%以上,票数超过半数的方可做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推优”工作一般结合团员主题教育活动每学期进行一次,各单位推荐总比例一般控制在所在单位总人数的5%以内。“推优”审核表的有效期为二年,二年之内没有被发展的,应重新进行推荐。
2、团总支书记、分团委书记、基层团委书记和校学生会各个机构的主要学生干部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各直属团支部的推优工作也是在团支部内进行团员民主评议,广泛听取团员青年的意见,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3、在各个见(实)习点上的团员青年,由所在见(实)习点团组织为单位开展民主评议和“推优”工作。
4、推荐对象,在校期间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随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在校期间没有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应连同考察材料一起寄往其所去单位党组织。
四、对党团组织的工作要求
1、加强各级党组织对推优工作的指导。“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优”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党组织要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政治素质。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高要求。各级党组织要继续重视在职团干部的入党问题,对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干部要重点培养、教育。团的各级组织也要逐级负责,加强对基层团干部的培养和推荐工作。
2、推优工作要严格把握标准,保证质量。发展党员工作的核心是保证质量,各级团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考察推荐对象,既不能附加条件,也不能降低标准。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认真把关。
3、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既不能采取突击的方式,又要把“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推优”工作的制度建设,保证推优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使“推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各级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推优”工作的质量。各级党组织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推优”工作健康发wu
五、附则
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南京医科大学党委组织部
共青团南京医科大学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