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乐欢发布时间:2017-10-10浏览次数:134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结合南京医科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各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五条每年五月份,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六条各学院要综合考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与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研究生在硕士或博士阶段,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七年制学生在第六年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后,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七年制转博的学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每年1130日前,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当年不得再申请其它奖学金。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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